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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武大科技园 浏览次数: 1419 2021-03-3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1231

   

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助推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来源主要为: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应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银行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须在合作银行书面承诺为企业续贷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保监局(特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工作,定期听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运作统筹协调应急资金有关事项和问题;市财政局职责为筹措资金、安排预算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地方金融工作局对武汉市金融机构开展应急资金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最大限度扩大应急资金合作银行覆盖面,保障武汉市贷款企业能够便捷申请、使用应急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应急资金申请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不动产解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完整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保障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资金申请人的企业登记、税务、信用等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查询核实保障资金安全使用防范资金风险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第八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为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应急资金支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经贷款银行(且为应急资金合作银行)评估,具备银行续贷条件并同意续贷后,方可申请使用应急资金

第十一条  各银行需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作为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应急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或通过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预申请然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协调相关合作银行办理。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确认符合续贷条件由合作银行作出书面续贷承诺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资金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人企业登记、税务、抵押物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三)使用申请人手续完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该资金仅限用于申请人还旧贷续新贷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申请人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贷款发放及归还流程的经资金管理平台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15个工作日

(五)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三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同一时间段申请应急资金,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中型制造业企业

第五章应急资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

第六章应急资金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联席会议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资金需求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资金支持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每月将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应当受经信、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每年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逾期不归还所借应急资金的将依法其进行追缴并将其列入银行业协会黑名单。申请人不良信息将作为其后期能否获得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因素导致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一半清偿责任合作银行不得因企业使用应急资金而下调企业信用评级或压降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应急资金出现资金损失时资金管理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依法免除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应急资金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联席会议讨论、经第三方审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关于《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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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武大科技园 浏览次数: 1419 2021-03-30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助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01231

   

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助推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符合银行续贷条件而因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借款实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第三条  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来源主要为: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应急资金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在银行设立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须在合作银行书面承诺为企业续贷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建立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湖北银保监局(特邀)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资金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为资金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工作,定期听取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

第七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指导监督资金管理平台运作统筹协调应急资金有关事项和问题;市财政局职责为筹措资金、安排预算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地方金融工作局对武汉市金融机构开展应急资金业务进行指导、督促最大限度扩大应急资金合作银行覆盖面,保障武汉市贷款企业能够便捷申请、使用应急资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应急资金申请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不动产解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完整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办结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依法保障应急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资金申请人的企业登记、税务、信用等相关信息进行必要查询核实保障资金安全使用防范资金风险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

第八条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为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资金管理平台在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应急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九条  应急资金支持的申请人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失信违法记录的中小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经贷款银行(且为应急资金合作银行)评估,具备银行续贷条件并同意续贷后,方可申请使用应急资金

第十一条  各银行需与资金管理平台签订合作协议方可作为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并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应急资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程序为:

(一)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办理或通过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预申请然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协调相关合作银行办理。申请人应于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合作银行审核确认符合续贷条件由合作银行作出书面续贷承诺并与合作银行签署委托还款协议书后,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资金管理平台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人企业登记、税务、抵押物等方面的信用情况进行核定后确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

(三)使用申请人手续完备后由资金管理平台向合作银行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该资金仅限用于申请人还旧贷续新贷由合作银行进行资金的封闭运行管理。

(四)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同时,经借款申请人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如因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贷款发放及归还流程的经资金管理平台同意后,可适当放宽至15个工作日

(五)资料归档资金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阅。

第十三条  应急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安排同一时间段申请应急资金,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和中型制造业企业

第五章应急资金收入和分配

第十四条  为充分提高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资金使用2个工作日内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90%超过2个工作日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应急资金发放日前一日的一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资金最长使用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银行未履行放款义务而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由合作银行承担资金归还、补足责任。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应急资金收入的70%计提为资金风险准备金,余下部分结转为资本金继续补充到资金中

第六章应急资金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报联席会议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资金需求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资金支持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联席会议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每月将应急资金的使用情况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季度向联席会议报告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应当受经信、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联席会议每年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逾期不归还所借应急资金的将依法其进行追缴并将其列入银行业协会黑名单。申请人不良信息将作为其后期能否获得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因不可抗力等其它因素导致应急资金发生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一半清偿责任合作银行不得因企业使用应急资金而下调企业信用评级或压降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应急资金出现资金损失时资金管理平台相关工作人员已经按照有关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内容、方式、手续等实施规范操作依法免除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应急资金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二条  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联席会议讨论、经第三方审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

关于《武汉市中小企业融资应急资金 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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